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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作者:吴凤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8次举报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定金的功能同样是对于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弥补,是违约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其特殊之处应在于权利人主张定金时只需要证明义务人存在违约行为,而无须证明损失是否存在及损失数额,举证的难度小于按损失数额要求赔偿;相对应地,定金的数额在合同订立时即已确定,主张权利的灵活度也比较小。对于定金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吴凤娟律师,法律科班出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就职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是一名专职律师。吴凤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