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的债务,比如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实践中,登记结婚前为了筹备婚礼所付的债务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一般不被认定为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非经过双方共同协商确认,愿意共同负担,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如果负债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后,即便尚未举办婚礼,若认为确实必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嗯。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比如: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一般婚前举债购置家具家电等结婚用品,婚后继续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使用;一方婚前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婚后蜜月旅行。婚前债务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男方为支付彩礼而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主张返还彩礼。
由父母出资为子女筹备婚礼,一般视为赠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