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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汤晖晖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299人看过


分居不同于夫妻偶尔不和而自行分开居住。夫妻分居指事实上不存在家庭的共同生活。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特征是所负债务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根据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但是双方已经停止共同生活并建立各自生活方式,若夫妻一般在分居期间对外举债,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认定为举债人自己的个人债务。

分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夫妻双方免除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期间对对方所负的义务,包括夫妻性生活和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经济上的相互扶助,精神上的相互抚慰及工作学习上的互相帮助。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性不导致婚姻关系的消灭。

我国法律关于分居的规定比较少。《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4项规定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夫妻分居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

夫妻分居期间双方已停止共同生活,意味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已不成立。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遵循两个标准:第一、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具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则无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第二、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没有事先或事后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对于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应享有抗辩权,而举债的一方对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利益负有举证责任。

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互相抚养的义务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二是约定的共同债务,以意思自治为原则。

分居期间个人债务之认定。

夫妻分居大多感情不和,其分居期间双方的家事代理权终止,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无法体现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另一方面双方已停止共同生活,不存在为夫妻共同生活举债的可能性,非举债方难以享受债务所产生的利益。因此,一方所举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应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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