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因上述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承担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随便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十七、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履行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但该项权利的行使,用人单位也应要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一)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向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遵守的程序: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书面说明理由。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试用期内向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遵守的程序: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先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再履行上述第一款中第1、2、3项程序。
十八、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还可以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明确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十九、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需明确告知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
(二)用人单位需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评,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劳动者。

二十、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不但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情形,而且也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以上述第(一)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受其它任何条件的限制;以上述第(八)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劳动者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以上述第(二)至(七)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通知,法律并没有规定采取什么方式,从举证方便的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二十一、试用期间,劳动者怀孕,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是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怀孕的女职工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但怀孕的女职工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照样可以对怀孕的女职工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二十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况。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管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都不受用人单位的限制。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
二十三、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十四、司法实践中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参考依据
(一)劳动者未通过用人单位指定医院的体检;
(二)劳动者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故意隐而不报的;
(三)劳动者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中所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同的。
(四)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
(五)劳动者提供的用工手续不完备的;
(六)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或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的;
(七)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缺勤超过10天或者迟到早退共超过8次的;
(八)劳动者拒绝接受上司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九)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提供劳动的;
(十)劳动者同其他员工发生打架斗殴或者任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⑤
二五、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工作任务完成作为终止条件,任务完成的时间即为合同的终止时间。对于一些工作任务而言是无法确定完成的具体时间的,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作,就能说明劳动者胜任这份工作。因此,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及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因其属于灵活用工的形式,劳动关系不确定性比较强,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