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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法律知识点

发布者:汤晖晖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322人看过


标准工时工作制

94年实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自95年5月1日实施,其中第3条明确了,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在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则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是否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有如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目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所以根据复函的内容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执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比如每天6.5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这样累计工作时间为39小时,并未超过法定的每周40小时休息日上班的这一天,不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法第39条以及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审批后可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照审批办法的规定,一些岗位经过审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比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资源,资产旅游等收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如何理解综合计算工时。首先综合计算的周期可以按周、月、季、年来计算。上述周期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确定,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一年有365天,其中有52周共计104天休息日,同时还有11天法定节假日,则全年的工作日为250天,按每个工作日8小时计算一年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该为2000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的加班工资计算。只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两种情形,不存在休息日加班。对于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间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

按照审批办法的规定,下列岗位经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籍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劳动法第44条将加班工资的基数确定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则将加班工资的基础界定为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一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由于工资还包括了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各地仍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进行时的月工资标准予以确定,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应当包括季度奖年终奖提成的,非按月支付的部分同时交通部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等具有专项补贴性质的部分,也不应计入加班工资基数。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用人单位劳动者能否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笔者认为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审批而由双方约定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上述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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