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芙讼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02月22日 10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陈某系某环保公司高管,因公司股东会决议,陈某被免去高管职务,陈某不服从公司的人事任免,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足工资,支付年终奖,并支付提成数十万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的部分请求,具体为:支付克扣的工资部分;支付年终奖;支付陈平正常工资。陈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公司的考勤制度等合法有效,因迟到、早退、旷工等扣除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年终奖无制度规定,但是可以参照其他员工的标准支付,项目提成并未达到结算条件,待发生时再主张,综上仅支持了陈某关于年终奖的部分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查,认定按照工资3倍扣迟到、早退、旷工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质,无法律依据,对于判决进行了部分改判。
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焦点可以详细参见二审判决书中院的认定部分,律师认为本案反映出的劳动关系争议焦点有三:一、公司考勤制度是否有效,能否适用?二、年终奖如何认定?三、公司的免职决定是否有效。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故考勤制度符合员工切身利益,应当制定程序合法并依法公示才能约束劳动者。关于焦点二,如公司并无年终奖制度,劳动者一般无权要求支付年终奖。但基于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可以举证主张年终奖;关于焦点三,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通过股东或者董事会对员工的岗位、职位等进行调整等,一般来说不属于劳动仲裁法审查范围,员工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主张。
建议与意见:作为公司方制定公司制度需要程序合法,并向每一位劳动者公示,公示方法可以通过培训,公司群内公示等方式;作为劳动者则在清楚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尽量遵守相关手续,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已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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