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芙讼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唐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矿业公司提供劳动,劳动地点在国外,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100美元每月,唐某实际每月工资为13000-15000每月,每月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保。2017年唐某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唐某申请劳动仲裁,因实际工资、社保缴纳基数的争议导致唐某未获得全部赔偿,后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均未实现唐某的全部主张,唐某提出了民事再审申诉。
律师点评:本案最大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劳动者实际工资的确定,二是劳动者未足额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保障。律师认为劳动者的工资不能完全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而是应该根据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来确定。参考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为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基数缴纳保险,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造成劳动者未获得足额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有义务补足。参考法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建议与意见: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要承诺放弃保险,也不要签订保险现金补偿条款,诉讼和仲裁过程中对于实际工资要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以最大程度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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