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孙XX、徐XX、孙XX、何X与被告张X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孙XX、徐XX、孙XX、何X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孙XX、徐XX、孙XX、何X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孙XX、徐XX、孙XX、何X撤回对被告张X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王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