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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错血发生急性溶血性输血反应,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1904人看过

  2017年3月13日,朱某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异常子宫出血、子宫腺肌瘤、右附件囊肿,失血性贫血。

  期间需要输血,因医院医护人员在输液清单上填错朱某的血型,将朱某的O型血填写成A型血,输血后造成朱某“急性溶血性贫血”。

  2017年3月16日转至某附属医院救治,诊断为:1.急性溶血性贫血;2.急性肾损伤(AKI2级);3.功能性子宫出血;4.子宫腺肌瘤;5.卵巢囊肿;6.慢性失血性贫血;7.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

  2017年3月22日行宫腔镜检查术+诊刮术,2017年4月11日出院,医嘱建议:1、加强营养,适当休息,避免受凉;2、一周后当地医院复查血常规及肾功能;3、若出现发热、腹痛,阴道流血增多等,随诊。

   鉴定意见:根据护理记录记载3月13日18时20分患者开始输血,体温36.6℃,18时28分体温36.7℃,面色潮红,为急性输血不良反应。医方仅予停止输血处理,未做鉴别诊断后仍继续输血,错过了最佳补救时机。20时输血结束,护理记录记载无输血反应,在整个输血过程中医方并未发现输错血型。

   20时20分患者体温38.2℃,出现胸闷,心慌不适,医方才发现输入A型RH(D)阳性少白悬浮红细胞,予以地塞米松肌注抗过敏、碳酸氢钠碱化尿液、持续补液等治疗,延误了对患者输血不良反应的处理,与患者输血后发生的溶血、急性肾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医方存在过错:1.采集病史不全面;2.违反《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导致供受者之间血型不一致,受者O型RH(D)阳性,供者A型RH(D)阳性;3.在患者发生输血不良反应后,医方鉴别诊断不到位,处理措施不及时。该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县人民医院的过错责任以及与朱某损害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医疗事故责任完全在医方,故依法应由县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0年2月3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县人民医院赔偿朱某损伤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万元。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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