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4月7日,原告于某某因右小腿正面有一硬币大小的溃破到x医院就诊,就诊当天,原告详细地向医院说明出生后6个月时因右侧下肢先天性血管瘤而进行手术,并介绍此次右小腿正面溃破也是因疤痕受损所致,医院接诊医生提出做皮瓣手术治疗并表示血管瘤不会影响此次手术。4月12日,原告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复述前述病史。
4月22日,医院给予原告小腿扩创、皮瓣移植、大腿取皮植皮术,手术从早8时进行到接近12时,术中在原告右小腿内侧取皮瓣,皮瓣下方近胫骨部位可见弥漫出血,止血困难,考虑手术损伤血管瘤导致广泛出血,环绕胫骨缝扎,加压包扎。术后加压包扎连续多日,术后第六天始进行换药,创伤面极大,无法愈合,原告痛苦极大,在医院劝说下,2016年5月18日行右大腿截肢术(截肢平面为股骨中下1/3)。
鉴定结果::x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院诊疗过错与原告术后胫前植皮区成活欠佳、愈合困难并最终行右大腿截肢术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技术评定立场分析为同等至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
原告右大腿截肢评定为六级伤残。
原告右大腿截肢评定误工期120-180日,护理期30-90日,营养期90日。
法院观点:病历资料反映,本案原告自身在出生时患有右小腿血管瘤,并于1岁时切除,具有右小腿血管瘤手术45年病史,而其血管瘤病变的具体程度、目前右小腿血管情况等问题不详;此外,原告近8年出现切口反复破溃、感染,查分泌物示铜绿假单胞菌感染,是否存在继发慢性皮下组织炎症等病情亦不明确。因此,就原告自身病史而言,医院给予皮瓣转移术前行下肢血管造影、影像学等检查对明确患者目前下肢血管条件、皮瓣的选择部位等具有指导意义。审查送检病历资料,术前缺乏相关检查内容,存在不足。
本院酌定x医院对本院认定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原告各项合理损失承担承担60%的赔偿责任。2019年5月6日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于某某医疗费等合计40139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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