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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反应未封存实物,医院担责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638人看过

   基本案情:患者吴某某2011年6月12日因左下肢无力5年伴右下肢无力一周到云南某医院就诊并收治住院。

   2011年6月17日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分别于10点静滴灯盏花针(培斯汀)、14:30静滴阿奇霉素时,出现输液反应。经急诊科会诊后,于2011年6月18日转入ICU进一步抢救治疗。经治疗后,患者病情有所好转,于2011年12月20日从云南某医院出院。此后到其他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2012年12月16日患者家属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级别鉴定及护理期限评定,经鉴定“患者吴某某为五级伤残、护理级别为三级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终身护理”。

   鉴定结果:云南某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在患者两次发生输液反应时,医院未按规定对输液器及液体封存送检,但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鉴定人出庭意见以及专家辅助人意见,在患者出现输液反应之后,医院有义务提醒患者及家属对输液器及液体共同进行封存,没有就在场使用的器具药品进行封存属于程序性错误,因此医院未尽到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鉴定意见书也指出,医院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根据患者自身的病情,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为依据,同时参考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意见,确认医院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医院因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过失,应承担患者的合理经济损失20%的赔偿责任。

   本文为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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