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产妇马女士于2013年10月5日5时因“停经39+6周,不规律腹阵痛伴见红1小时余,于2013年10月5日5时10分入住昆明某某医院。入院诊断:1、G6P1孕39+6周,ROA,先兆临产;2、胎膜早破?医院拟定给予产妇马女士阴道试产,2013年10月5日09:40产妇马女士宫口扩张3cm,S-3,宫缩不规律,医院给予缩宫素2.5u静滴,当日10:00时马女士出现规律宫缩,11:00时给予人工破膜,15:30时宫口全开,S-0,16:04时医院在无明确阴道助产指征的情况下,擅自采用了阴道负压吸引助产分娩一活男婴。
产后患者出血量达4000ml以上。考虑产妇产后子宫收缩乏力,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未按照产后出血处理指南进行规范处理,17:35时直接为产妇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术后给予抗感染、补充血容量等治疗,产妇病情好转,2013年10月16日医院停止给产妇用药及治疗,在产妇多方催促用药未果前提下,产妇于2013年10月30日被迫出院。
鉴定结果:1、昆明某某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无明确的阴道助产指征且未签胎头吸引助产同意书,产后出血时未按照产后出血处理指南进行规范处理,直至出现失血性休克危及生命,直接行子宫次全切除术,以及病例书写、记录不完善;2、患者系经产妇、多次人流、胎儿为巨大儿,自身存在产后出血的高危因素。
最终鉴定意见为:1、医院在为产妇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3.建议参与度为75%;4、受检人的伤残程度达七(柒)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且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针对医疗机构在对马女士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马女士子宫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经患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经过质证,鉴定意见及鉴定人的陈述法院予以采信,法院以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及承担比例的评判依据。
根据鉴定意见书的分析及结论,医院与马女士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昆明某某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无明确的阴道助产指征且未签胎头吸引助产同意书;2、产后出血时未按照产后出血处理指南进行规范处理,直至出现失血性休克危及生命,直接行子宫次全切除术,以;3、病例书写、记录不完善。此过错与马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序,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确认由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并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马女士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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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