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患者王某某2017年9月4日因腹痛前往广龙卫生室治疗,卫生室在未完善检查的前提下为患者输液。
次日,患者母亲带患者到万海卫生室治疗,该卫生室也在未完善检查的前提下为患者输液,当在10时许输液完毕回家。
回家后,患者出现腹泻,14时许,患者状况未得到缓解,家属将患者带到某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急诊科未进行治疗便要求家属转儿科救治,患者被背入儿科后出现休克、四肢张力减弱等症状,后经县医院治疗于15:30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0月8日,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死亡原因为心肌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先后在两卫生室及某某县医院进行就诊,并最终因心肌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两个卫生室及县医院在患者的诊疗过错中均存在过错,只是过错程度、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法院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为心肌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基于该疾病临床表现取决于病变的广泛程度与部位,轻者可完全没有症状,重者可出现心源性休克及猝死。临床诊断主要根据前驱感染史、相应体征并结合心电图、心肌酶学检查、超声心电图、CMRI等技术手段才能确诊的客观本质。同时根据爆发性心肌炎进展快、死亡率极高的客观特征。
法院对赔偿责任主体确定如下:一、广龙卫生室的诊疗符合规范,只是缺乏门诊病历,基于心肌炎可以通过超声心电图、心脏磁共振成像等技术手段进行确诊,广龙卫生室缺乏病历,未就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也未就后续治疗开具医嘱,可能造成患者延误治疗,并最终造成患者因延误治疗导致心肌炎爆发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广龙卫生室未开具医嘱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确定广龙卫生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15%。
二、万海卫生室的诊疗符合规范,其过错与广龙卫生室一致,只是未开具后续治疗的医嘱,法院确定万海卫生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15%。如前所述,两个卫生室的责任由某某街卫生院承担,故该卫生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30%。
三、某某县人民医院儿科在患者的抢救过程中的诊疗符合规范,但急诊科未进行就地抢救,而是要求患者的家属将患者背入儿科治疗。
法院认为:心肌炎,特别是爆发性心肌炎进程快,患者在进入该院急诊科时已经处于昏迷的濒死状态,急诊科在该情况下未进行就地抢救,导致患者丧失了极宝贵的抢救时间,与患者的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死亡后果的责任,结合爆发性心肌炎本身死亡率极高的特征,法院确认该县医院的责任比例为40%。据此,法院判决涉案医院联合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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