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某因腰骶部疼痛4年,加重2个月入住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L4/5、L5/Sl、椎间盘源性腰痛。2014年l2月18日,某医院为王某某行“经皮穿刺腰椎间盘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术加化学溶解术”治疗,术后给予抗炎、脱水对症治疗等治疗,三天后出院。2015年1月26日,王某某因腰痛1个月再次入住某医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间盘炎,给予抗炎等治疗。2015年3月24日,王某某转入甲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术后椎间隙感染、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炎,甲医院为王某某行后路L4-5经皮微创椎弓根螺钉系统内固定术,术后给予抗炎、补液及营养神经等治疗,2015年5月22日,王某某出院。
鉴定结果: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为患者行经皮穿刺腰椎间盘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术加化学溶解术手术的指征不明确,发生椎间隙感染,与医方手术操作有关,术中细菌感染引起的可能性大,未及时行手术治疗椎间盘炎。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王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因素。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在某医院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椎间盘源性腰痛,某医院为王某某行经皮穿刺腰椎间盘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术加化学溶解术,术后,王某某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术后椎间隙感染、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炎,经鉴定,某医院为王某某行经皮穿刺腰椎间盘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术加化学溶解术手术的指征不明确,王某某发生椎间隙感染与医方手术操作有关,术中细菌感染引起的可能性大,且某医院未及时行手术治疗椎间盘炎,某医院的上述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王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上述医疗过错,某医院应承担同等责任。综合分析本案案情和鉴定结论,法院认定某医院对王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合计2043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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