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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血压变化未引起重视,患者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30日|分类:医疗纠纷 |292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8年5月20日22:40,患者陈某某因“酒后呼之不应”送到当地某某综合性三甲医院急诊科就诊,入院后患者意识不清、反复呕吐、烦躁不安,提示患者情况紧急。入院后初步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急性胃粘膜出血。处置:完善相关检查,支持对症处理,患者一直躁动不安,心电图干扰太大,暂不做心电图检查。

    2018年5月21日3:16,患者家属跑到急诊室求救,医务人员进行开放气道,吸痰,清除口腔呕吐残留物、气管插管、简易气囊辅助呼吸等治疗,并实施电除颤、胸外心脏按压、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抢救。最终患者于2018年5月21日6:30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猝死。

    鉴定分析:某某医院为患者陈某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1、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2018年5月21日1:40患者出现血压下降,2:10出现血压下降并心率加快后,医方未给予及时处理。患者入院时BP112/61mmHg,P75次/分,根据护理记录显示,2018年5月21日1:40血压下降到75/45mmHg,护士已告知医生查看,但医生未给予及时处理,2:10脉搏118次/分,血压79/40mmHg,医生仍未给予及时处理,也未积极查找病因。

    2、根据现有材料分析认为,医方在患者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增快(休克)后未给予有效治疗,血压和心率是生命体征的关键指标,血压下降、心率增快提示人体功能障碍,医方在发现患者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增快后未给予及时有效的处理,故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由于未做尸检,确切死因不明,血压下降的病因不清楚,故鉴定人建议过错责任约为次要责任至同等责任之间(参与度约35%-50%)。

    法院认为:具体赔偿责任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给出的参与度范围和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在45%。医院提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原因或双方对死因有异议,应当时行尸检,未进行尸检确切死亡原因不明,患方应当承担影响死因判断的责任的辩解,因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已充分考虑该情况,给出过错责任为次要责任至同等责任之间(参与度约35%-50%)的结论,医院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法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共计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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