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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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体脂肪丰胸后依然偏小,而且大小不一致,机构赔偿95%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1日|分类:医疗纠纷 |426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5年1月26日,叶某因“自述双侧胸部外形小影响外观”至某公司处就诊,某公司经相关检查后,确定治疗方案:双侧胸部自体脂肪活性脂肪细胞丰胸。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10时至10时30分为叶某行“双侧胸部自体脂肪活性细胞丰胸”治疗。2016年3月20日,叶某因“自述双侧胸部依然偏小,影响外观”再次至某公司处就诊,某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为叶某行“双侧胸部自体脂肪活性细胞丰胸”治疗。上述两次就诊,叶某共向某公司支付38万元医疗费,术后出现双侧胸大小不一致。

    鉴定结果:某公司在对叶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未尽告知义务;2.未完善术前检查、排除手术禁忌,存在不足;3.术前准备不充分;4.依据规范自体脂肪吸出后应进行清洗、过滤、去除纤维结缔组织,但病历中未见相关记录,视为手术处理不当;5.医方对患者乳房大小及手术效果评估不足;6.医方术后处理欠妥,对脂肪成活重视不足。

    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与被鉴定人叶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最终的责任程度尚需委托方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进一步确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鉴定,某公司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叶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占主要原因,故某公司应当对叶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某公司根据其过错承担95%的责任,某琪承担5%的责任。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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