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8年,赵某某在某某公司每年体检一次。2016年9月29日、2017年8月30日,某某公司分别出具CT检查报告,检查所见双肺纹理分布规则,实质内未见明确异常密度影,肺门结构清晰,气管通畅,纵膈无移位,其内气管及大血管形态、大小正常,间隙清晰。诊断意见为肺部CT平扫未见异常。
2018年7月11日,赵某某到哈尔滨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2天,临床确定诊断为右肺上叶占位,右肺上叶癌。
2018年7月16日,哈尔滨某大学附属医院对赵某某行右肺上叶癌根治术(右肺上叶亚肺叶切除淋巴结清扫术)。2018年7月23日,哈尔滨某大学附属医院出具的病理诊断报告单,病理诊断右肺上叶微浸润性腺癌(病灶长径0.5cm),未见明确胸膜侵犯。2018年7月13日,哈尔滨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出具的影像检查报告CT扫描所见右肺上叶见一结节(第13层)。
鉴定结果:1、医方对被鉴定人赵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CT影像学漏报(右肺上叶小结节)的过失;医方的过错参与度约为50%。
2、医方的CT影像学漏报与被鉴定人赵某某延误治疗(医方的漏报与被鉴定人赵某某肺结节恶性变并存)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某某公司对赵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CT影像学漏报的过失,过错参与度约为50%,体检公司的CT影像学漏报与赵某某延误治疗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故体检公司应对赵某某的损害承担50%的责任。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