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0日上午10时许,闫某因左膝不适,在妻子田某陪同下到医院就医,医院诊断闫某的病情为“骨关节病、老年性骨质疏松、肌筋膜炎”,并开了几种口服药,同时为他注射了一支“几丁糖凝胶”。
注射后,闫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后出现过敏性休克。2014年9月2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认定闫某目前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一级伤残。
鉴定结果:医院对患者闫某超剂量用药,增加过敏性休克风险,同时发生过敏性休克时心肺复苏抢救过程存在一定不足,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闫某病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敏反应与个人体质有关,难以预料,所以本案中,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过错参与度应以共同为宜。
法院认为:医院对患者闫某的诊疗过错参与程度为70%,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对闫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患者闫某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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