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患者张某某因头昏、头痛、胸闷,于2015年8月23日到某某州某某医院就诊,门诊行头颅CT检查提示:左侧额、颞、顶区慢性硬膜下血肿CT表现;左侧颞叶脑实质内高密度钙化灶,建议行MRI检查等。
2015年8月25日患者到某某州中医院行MRI检查提示左侧额颞顶枕部少量硬膜下出血。
2015年8月26日晚22时头痛剧烈,紧急到某某州某某医院就诊,门诊以“”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收住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2、高血压?2015年9月3日进一步行头颅CT检查,诊断意见:左侧额、颞、顶区慢性硬膜下血肿CT表现(血肿吸收期)。
某某州某某医院于2015年9月4日为患者行“左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术后患者病情不见好转,反而进行性加重,2015年9月6日该院再次为患者行“左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术后患者病情仍不见好转,并出现了意识模糊、烦躁不安等症状,此后患者病情不断加重,于2015年9月7日0时转某某州中医院院抢救治疗。
2015年9月7日01时被直接转入某某州中医院治疗,入院情况为:一般情况及精神差,昏迷状。某某州中医院CT检查检查提示:1、左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出血术后;2、颅内多发血肿;3双下肺少量渗出。初步诊断:1、左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出血术后;2、颅内多发血肿;3、双下肺感染等。完善相关检查后于2015年9月7日某某州中医院在“全麻”下为患者行“颅内血肿清除术”,术后送入某某州中医院ICU并给予抗感染、营养脑神经、脱水等治疗,患者生命体征稳定后于2015年10月10日出院,出院情况失语、肢体瘫痪。出院医嘱:加强营养,适当语言,下肢功能锻炼等。
鉴定结果:1、医方某某州某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张某某目前存在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60%-90%;2、医方某某州中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无过错;3、被鉴定张某某“偏瘫(右侧肌力Ⅲ级)”达三(叁)级伤残;4、被鉴定人张某某后期治疗费人民币贰万元。5、被鉴定人张某某目前遗留的“1、左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出血、颅内多发血肿术后;2、偏瘫(右侧肌力Ⅲ级);3、部分性失语”达大部分护理依赖;6、被鉴定人张某某“偏瘫(右侧肌力Ⅲ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张某某到某某医院、州中医院接受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患者到某某州某某医院就诊时术前多次检查均显示原发性疾病为“左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无脑实质损伤。但某某州某某医院于2015年9月4日术后引流管位置放置不当致命患者左侧脑实质损伤产生,2015年9月6日手术位置选择不当扩大了损害后果,是导致患者存在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某某州某某医院为患者提供的此次诊疗服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之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按其过错承担患者的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即承担90的责任。患者自身存在原发性疾病,血压偏高,应对手术风险承担部分责任。州中医院在为患者提供的此次诊疗服务过程中诊断正确,手术方案选择合理,术后治疗均符合该疾病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某某州某某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120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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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律师张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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