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3年7月底罗某某到医院检查确诊怀孕后,某某人民医院做产检,均显示胎儿一切正常。2014年4月3日产妇因“停经9个月,阴道流液6小时”到某某人民医院就诊,门诊于当日23时以“胎膜早破”将产妇罗某某收入住院待产。2014年4月4日20时25分在会阴侧切的方式助产下,产妇罗某某成功产下一男婴,胎儿出生时的情况为体重3200克、无窒息、哭声畅,Apgars评分:1分钟8分,5分钟9分,10分钟9分。
2014年4月4日23时50分产科发现患儿口周发钳,给予面罩吸氧无明显好转。于2014年4月5日0时将患儿转入儿科治疗,经过被告儿科19小时的治疗后,患者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不断加重,面色口周仍青紫。
2014年4月5日19时18分经120转入儿童医院抢救治疗,门诊以“新生儿青紫”收住新生儿科病区,终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4月5日20时05分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为房间隔缺损(发育不全)、肺羊水吸入、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鉴定结果:罗某某一直在某某人民医院进行产检,医方未检出胎儿有先心病;在青紫、缺氧未改善的情况下,且胸片显示双肺透明度稍减低,可见部分腺泡颗粒样模糊阴影,主要考虑先心病。存在病情观察不足,处理不到位。
经尸体解剖罗某某之子死亡原因为房间隔缺损(发育不全)、肺羊水吸入,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负大部分责任,责任参与度建议为60%。
法院认为:第一,胎儿先心病未检出的过错问题。2013年12月6日,罗某某在医院处进行彩色多普勒四维系统超声产前检查。超声检查作为一种影像学检查手段并不能确保复查出胎儿的所有先天畸形或缺陷,相应的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中对进行了说明,并提示罗某某胎儿先天性心脏疾病检查需要进行超声心动图检查,医院产科未开展,建议另行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医院履行了产前超声检查的告知义务。医院引用的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中表述,“胎儿心脏主要通过心脏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切面、右心室流出道切面对胎儿心脏严重畸形进行筛查…,还有一切先天性心脏病(如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等上述切面上可能没有表现或表现不明显”;“目前国内外文献报道部分胎儿畸形产前超声检查率如下,供参考。…。(8)房间隔缺损的产前超声检出率为0-5%。…”。从上述内容看,限于产前超声检查的技术手段和特点,对胎儿房间隔缺损的产前超声检查检出率较低,鉴定人陈述,在彩色多普勒四维系统超声产前检查下医院应检出胎儿先心病,但并未明确“应当检出”的具体技术标准和条件。在超声产前检查对胎儿房间隔缺损检查出率较代的情况下,医院未检出胎儿这一发育缺陷并不足以认定违反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第二、医院病情观察不足、处理不到位的过错。本案医疗过错鉴定是建议在新生儿死亡原因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之上,即房间隔缺损(发育不全)、肺羊水吸入,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罗某某分娩时病历记录胎儿胎心监测正常、羊水清。医院认为胎心监测正常的情况下,医院对新生儿的观察处理符合医疗技术规范。但死因鉴定时所作的法医病理组织验见,肺泡腔内可见多量金黄色胎粪及羊水角化上皮等羊水有形成分。医院关于羊水清的病历记录和上述检验不符,医院对此没有合理解释。司法鉴定中心意见意见书指出,在新生儿青紫、缺氧未改善的情况下,且胸片显示双肺透亮度稍减低,可见部分腺泡颗粒样模糊阴影,主要考虑先心病。鉴定人陈述,医院对肺部情况没有考虑,只考虑先心病因素,医院对此也缺乏相应说明。因此对医院存在病情观察不足、处理不到位的过错;上述过错和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医院应当对罗某某之子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情判决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比例,赔偿患方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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