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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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速度与医嘱不符及病历书写存在问题,医院赔偿30%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678人看过

   基本案情:患者黄某某系一位78岁的老人,2014年1月5日20时50分,患者黄某某出现呕吐、腹泻症状到昆明市第A人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1、急性肠胃炎并轻度脱水;2、上腹部肿块性质待查;3、轻度贫血。医院根据上述症状给予患者输液治疗。2014年1月6日5时许,患者黄某某的家属主诉呕吐、腹泻2天,发热、呼吸困难、意识障碍2小时等症状,再次到昆明市第A人民医院就诊,医院以感染性休克收住ICU,入院诊断为:1、脓毒血症休克并ARDS/MODA;2、急性胃肠炎;3、急性食物中毒?;4、急性肾功能不全并电解质、酸碱失衡;5、腹部肿块性质原因待查(肿瘤?)。患者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月7日0时0分临床宣告死亡。患者死亡诊断为:1、脓毒血症休克并ARDS/MODA;2、急性肾功能不全并电解质、酸碱失衡;3、中毒性心肌炎;4、中毒性肠麻痹;5、急性胃肠炎;6、急性食物中毒?;7、腹部肿块性质原因待查(肿瘤?);8、低蛋白性营养不良;9、肺部感染;10、心室扩大原因待查:冠心病?

    死亡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某系在严重高压病及其多种严重并发症的基础上,因机体泌尿系统重度感染诱发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死亡。

    鉴定结果:1、昆明市第A人民医院在为黄某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输注转化糖电解质注射液滴速与医嘱滴速不吻合。2、昆明市第A人民医院ICU的诊断及治疗未违反诊疗规范,但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不足。3、结合尸体解剖检验,昆明市第A人民医院存在的输注转化糖电解质注射输液滴速与医嘱滴速不吻合及病历书写不规范与黄某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黄某某在昆明市第A人民医院就诊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患者黄某某系在严重高血压病及多种严重并发症的基础上,因机体泌尿系统重度感染诱发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死亡;并经司法鉴定昆明市第A人民医院提供的诊疗行为虽存在输转化糖电解质注射液的输液滴速与医嘱不吻合以及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不足,但是医方的上述过错与患者黄某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医方为患者黄某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医院的过错情形,判决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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