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1月5日,患者王某因“发作性头疼、头晕、恶心3天”之主诉,住入甲医院。经检查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并疑由脑部病变。
患者家属为进一步检查治疗,于2017年1月7日以“头疼一周”入住乙医院,入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后患者王某持续头疼恶心,后于2017年1月11日实施了“全脑血管造影术”,在诊断后乙医院认为患者脑部无动脉瘤及动脉病变,仅有蛛网膜下腔出血已吸收不需要做手术,要求患者出院。2017年1月12日患者王某出院。
2017年1月14日,患者王某头疼、头晕加剧,昏迷意识不清被送往乙医院,检查为脑动脉破裂后导致右侧颞顶部脑出血并形成脑疝。急诊后立即进行了开颅手术,王某手术后一直昏迷,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
患者家属卫某认为乙医院存在严重误诊行为,导致患者错过手术最佳时机,致使病情加重不可逆转,遂诉至法院要求各项赔偿。
鉴定意见为:(一)乙医院在对患者王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患者有脑动脉瘤存在漏诊),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发生颅内再次出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60%-70%。(二)被鉴定人王某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乙医院应承担原告损失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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