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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至医院就医后又发生医疗损害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323人看过

   朋某在工作中因被重物砸伤左足,其后至某人民医院急诊处就诊,诊断为左足多发骨折伴脱位(开放性),并于当日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朋某左足背部肿胀明显,末梢血运、感觉差,皮温低,拒不可及青紫,某人民医院建议其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后朋某于他院左足截肢。

    本案经苏州市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朋某此次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七级。朋某与其公司签订《工伤待遇赔偿协议》,约定其公司一次性支付朋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工伤期间差额工资共计246373.80元;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朋某因某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将其诉至法院,某人民医院答辩认为:朋某系发生工伤后在治疗过程中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工伤赔偿中可以报支的项目如辅助器具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被告无关,不能成为被告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并判决某人民医院赔偿朋某108065.81元。

    律师指引:患者因工伤至医院就医后又发生医疗损害的,既享有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享有向医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其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兼得,但医疗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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