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成都市某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接到群众投诉某美容店为其进行“激光”脱唇毛后留下瘢痕,随后卫生监督员到该美容店检查,经调查后发现:1、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了脱毛、点痣等医疗美容活动;2、该店老板胡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脱毛、点痣等医疗美容活动。
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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