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1993年9月成立糖尿病研究所,取得了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保健品批准文号,于2012年12月注册成立诊所,诊所与糖尿病研究所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张某安排张某某购买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西药原料,向糖尿病研究所生产的降糖冲剂(又名兴胰粉胶囊)、桃红片、菊花玉竹胶囊等保健品及食品中添加上述西药成分,并以坐诊、巡诊的方式将添加上述西药成分的保健品、食品开立在处方中当作药品销售给糖尿病患者。
张某带领他人先后在陕西、山西、河南、河北、甘肃、辽宁、内蒙、山东等省30余市、县租赁医院、诊所等进行宣传和巡诊,将上述添加了西药成分的保健品及食品作为药品进行销售。
后张某在某医院巡诊期间,因将上述保健品、食品当作药品销售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并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律师指引:保健品不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不应添加药物成分。如保健品中违规加入药物成分,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依法获得赔偿。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