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7月7日,肖某入被告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口腔粘膜溃疡。2017年7月7日,被告xx人民医院对肖某进行会诊,会诊意见为口底恶性肿瘤,处理意见:局麻下予口底边缘及舌背部分边缘分别切取活检。7月10日,被告xx人民医院为肖某出具活体组织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结果为:(舌头下)溃疡,诊疗计划为促进溃疡药物治疗。
2017年9月14日,肖某入某A医院住院治疗,病理检查示:(舌腹)中分化鳞状细胞癌。随后肖某入某B医院住院治疗,确定诊断为:口腔鳞癌。2017年10月11日,肖某入某C医院住院治疗,病理提示:(舌腹)中分化鳞状上皮癌。之后肖某又在某D医院、某E医院、某F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4月15日,肖某因病去世。
鉴定意见:医院方面误诊的过错对患者治疗及生命存续均产生了一定影响。恶性肿瘤是当前医学领域无法解决的难题,即是诊断明确,也只能延缓生命存续时间,无法解决根本性问题。鉴定意见为被告xx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xx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肖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整体参与度)为30%。
法院观点:肖某到被告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关系。患者在该院住院检查治疗24天,医院对患者所患疾病(恶性肿瘤)未作出正确的判断,应属于误诊,且某A医院“(舌腹)中分化鳞状细胞癌”的病理诊断即是该院诊断失误的有力佐证。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部分讼请求。
被告xx人民医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在我国医疗行业中属于最高级别)却未对肖某的病情作出正确诊断,而是将患者按口腔粘膜溃疡进行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延误及加重两月余,患者亦错过最佳治疗期。综合本案案情,被告xx人民医院应承担责任比例以30%为宜。2019年5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市xx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2255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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