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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外院专家进行手术,产生医疗纠纷,谁来承担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2064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1年11月16日,吴某某因“检查发现颅内动静脉畸形一月余”入住某某医院。为进一步诊治,某某医院以“颅内动静脉畸形”收治入院。

    2011年11月18日全麻下行“左额叶动静脉畸形栓塞术”,术后查头颅CT检查示左额叶动静脉畸形术后改变,造影剂大量溢出存留并破入脑室系统及蛛网膜下腔,给予脱水、止血等治疗。术后入ICU,给予预防感染、血管痉挛、癫痫、促醒脑等治疗。11月25日拔除硬膜外引流管,行气管切开术,于12月14日出院,建议进一步行高压氧、康复治疗。

    当日,吴某某转入中国某某医院行高压氧治疗。入院诊断为:左额叶动静脉畸形栓塞术后、脑出血术后。2011年12月30日出院,共住院16天。出院诊断为:左额叶动静脉畸形栓塞术后、脑出血术后。出院医嘱为:外院继续治疗。

    鉴定结果:1、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医方在未行脑血管造影以便查清血管畸形的情况下,直接请外院专家来院行“左额叶动静脉畸形栓塞术”的做法欠妥;

    2、医患沟通不到位,术前针对介入手术所带来的风险、严重性未向患方作详细告知,根据术中造影示患者病情复杂,术中患者脑出血,医方未及时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

    3、医方术中处理不得力,术中患者出现脑出血及造影剂外溢,医方未及时发现亦未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直到患者病情变化出现脑疝后才行第二次CT检查及手术治疗;

    4、医疗文件书写混乱,手术影像记录与手术记录不一致、介入手术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错误、栓塞用胶用量记载不明。

    患者目前状况主要系介入手术中突发脑出血所致,根据术中造影示患者系动静脉畸形合并动脉瘤,病情较为复杂,行栓塞治疗出现脑出血系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但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第一,患者2011年11月16日入住被告医院,11月18日上午被告医院即邀请外院专家行“左额叶动静脉畸形栓塞术”,医方在患者入住医院较短的时间内即对其施行手术,医方既无证据证明患者有迫切进行手术的必要,亦无证据证明医方已履行审慎的、充分的术前检查,也未与患者就手术的施行方案、可能发生的相关风险进行充分的沟通。根据患者术中造影所示,其系动静脉畸形合并动脉瘤,病情复杂,手术并发出血的风险性大,如果医方在术前进行脑血管造影查清血管畸形的具体情况,并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详细告知患者该手术的难度、风险及手术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可能会影响患者对于是否施行该手术作出更审慎的选择。

    第二,本次手术系被告医院邀请外院专家进行,鉴于这一情况,手术前,被告医院与会诊医生之间对于患者的病情、术前检查内容、手术风险应有详细的沟通及评估,本案中被告医院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手术之前该院与会诊医生之间就上述相关内容进行过充分、细致的沟通。11月18日会诊医生到达后即行手术,对于患者是否还需要进一步检查以及手术的风险程度、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会诊医生未进行细致研究,亦未与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沟通。

    第三,术中患者出现脑出血及造影剂外溢,医方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如降血压、脑室外引流等,医方术中处理不得力,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第四,术后处置手术医生未参加,根据被告医院在二审中的陈述,手术快结束时,手术医生已经发现患者脑出血,却在手术结束后立即离开,由医院其他医生进行处理。手术医生作为被邀请来会诊的外院专家,其手术水平、术后处置经验以及对于该手术的了解程度均应优于其他医生,故术后处置由手术医生亲自参与更为妥当。

    综合以上分析,医院在术前准备、术中处理及术后处置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医院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以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相关情况,本院酌定医院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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