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B超检查未发现先天性心脏病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784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5年5月21日,祝某到某医院检查,某医院为其出具了彩色超声波诊断报告单,该报告单“超声所见”中关于胎儿心脏:四腔心可见,十字交叉存在,左右房室大小基本对称。

     2015年8月19日祝某待产入住该医院,于次日横位剖宫产一女婴赵某某。赵某某出生后及时清理呼吸道后哭声弱,1分钟Apgar评6分,抢救后5分钟Apgar9分,10分钟Apgar10分,考虑新生儿存在窒息史,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观察。

    2015年8月20日,赵某某入住某市妇幼保健院,经该医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窒息、败血症、双肺感染等。2015年12月20日,赵某某出院,并于当日死亡。

    祝某及赵某某之父赵某认为某医院对四维彩超的特殊检查未尽告知义务,侵犯了其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医院侵犯了原告祝某的生育知情权及终止妊娠的选择权,针对因二原告女儿赵某某的错误出生给二原告增加的抚养孩子的额外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应由平安医院予以赔偿。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医学角度,B超检查并不能检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及先天性心脏病,本案中死者赵某某非单腔心,由于先天性心脏病系在胚胎发育过程中,胎儿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而造成心脏的发育缺陷,为胎儿自身发育所至,并不是由于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医生的过失行为而造成,某医院通过常规B超检查未发现祝某的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存在过错,且案涉的报告单正面下方有超声提示:“您此次做的检查是常规检查此项检查不能检出胎儿所有畸形……”,已经证明医院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二审法院裁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祝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指引: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注意义务分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两种,其中高度注意义务是指对医务人员的具体要求,在不同的临床专业科室间其要求会有所不同。如关于产前B超检查分为四级,不同检查级别检查内容不同,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的要求也不同,对于检查医生相应的诊断义务、危害结果预见义务要求也显然不同。

   本案中,某医院尽到了与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高度注意义务,故对难以避免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为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