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9月6日,顾某因“发热伴恶心呕吐”3小时到某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胆总管结石、胆管炎”收住该院消化内科。2012年9月9日,上腹部CT诊断报告为:胆总管下端结石继发胆道梗阻扩张,于2012年9月11日行“ERCP术”,术中出现十二指肠撕裂伤、全身皮下气肿及口角歪斜,经胸外科、肝胆外科会诊后,放置皮下引流条,予以胃肠减压,转ICU治疗。
ICU会诊后诊断为“胆管巨大结石,十二指肠降部憩室,十二指肠降部粘膜撕裂伤?消化道穿孔?”,查胸片提示:右侧胸部及颈部软组织内气肿,纵隔气肿可能,告病危。2012年9月13日头颅MRI检查:双侧额顶枕叶皮层区及左侧基底节区多发梗死灶可能,脑萎缩;经抢救治疗,顾某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目前仍遗留半身不遂,大小便失禁,大脑神志不清等严重的神经系统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
顾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医院手术操作失误导致原告发生十二指肠裂伤、全身多部位气肿及脑梗塞等严重损害后果。
鉴定结果:原告消化道穿孔属于手术并发症,纵隔气肿、气胸、皮下气肿与消化道穿孔有关,急性脑梗死属于医疗意外,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不违反治疗规范、常规。
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告授权委托书上没有其本人的签字、只有手印,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中,一审法院再次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省医学会鉴定书认为:患者目前状况系脑梗死后遗症表现,专家鉴定组综合分析认为脑梗死的发生属于ERCP术不可预知的医疗意外,可能与患者自身高龄、基础疾病及常规手术存在关联性。该鉴定作出后,原告申请撤诉,后又重新起诉。
再次起诉中,一、二审法院均依据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律师指引:并非所有医疗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都可以以“病情异常或者特殊体质”为由进行免责,能够免责的医疗意外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 医疗行为有明确适应症,为诊治病情所必须;
(2) 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要求;
(3) 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当时的医学科学技术无法预料也不能防范的。
若在发生医疗意外后,医疗机构在其后诊疗、救治行为中存在过错的,仍应按其过错大小对相应扩大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