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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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为70%,医院就一定承担70%吗?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3日|分类:医疗纠纷 |515人看过

   基本案情:魏某因反复发作上腹痛,腹胀2年到某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胆总管结石;慢性胰腺炎;胰腺假性囊肿;脂肪肝。

   入院后完善各种检查,最后诊断:胰头占位性病变:胰头癌?胆道梗阻腹腔淋巴结肿大慢性胰腺炎慢性胆囊炎。魏某在南方医院行××剖腹探查、胰十二指肠切除、胆囊切除、腹腔引流术。术中见门静脉壁与肿瘤粘连,分离中破损门静脉壁,出血较多,术后输血、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患者腹腔引流管持续大量鲜红色血性引流液引出,会诊意见考虑患者凝血功能紊乱导致手术创面出血,无手术止血指征。后患者血压进行性下降,于手术次日7时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诊断(包括解剖诊断):××1.胰头占位性病变:胰头癌?;2.失血性休克;3.胆总管结石;4.胆道梗阻;5.胆道感染;6.慢性胆囊炎;7.慢性胰腺炎;8.胰腺假性囊肿;9.急性肾功能不全;10.脂肪肝。

   尸检结果:魏某符合在行胰腺癌切除术,剥离门静脉周围肿瘤时造成门静脉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鉴定结果: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魏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参与度不少于70%。

    法院认为:尽管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参与度不少于70%,但该意见仅为鉴定机构对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损伤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一种事实判断,具体的法律评价仍应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判,一审法院现酌情认定某医院在本案中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指引:鉴定意见中的过错参与度与民事责任承担比例不能直接等同。过错参与度是关于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原因力评价,是对医疗过错行为这一原因事实是否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造成损害发生的判断。这种事实判断不完全等同于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也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比例。本案中,患者自身病情的特殊性及复杂性是导致其在术中并发大出血的主要原因,法院没有依据鉴定意见70%的参与度,而是综合案件事实对医方作出30%的责任比例判断符合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水准要求,也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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