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患者因“无痛性血尿3 天”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肾肿瘤:肾癌?入院行腹腔镜下左肾癌根治术。手术同意书载明手术合并症及危害有:术中可能血管损伤、出血、休克、肠管损伤、损伤胸膜、腹膜、胰腺、脾脏、肝脏、神经、淋巴管、肌肉等邻近组织器官,术中有行邻近器官切除的可能等。
术后第二日凌晨3 时许,患者出现烦躁不安、心率增快,予以对症处理,经增加补液、输血和应用止血药物等治疗,患者病情一度改善。当天下午患者再次出现心率加快、血压及血色素下降,尿少,考虑术后腹腔内出血、休克,急诊剖腹探查止血术、切除脾脏。
鉴定结果:1.医方对患者的左肾癌、术后出血性休克及手术区域出血的诊断正确,根据前述诊断先后采取左肾癌根治术、脾切除术和剖腹探查止血及胸腔引流术的治疗及处置措施符合泌尿外科的诊疗规范。
2.关于患方认为医方手术操作失误损伤患者脾脏,导致脾脏切除的问题,腹腔镜下行肾癌根治术具有创伤小、恢复快等优点,但与开放手术一样也有一定的并发症,如血管损伤、肠管损伤、邻近组织器官的损伤等。术中损伤脾脏是腹腔镜下肾癌根治术并发症之一,发生率达8-13%。本患者左肾肿瘤较大,手术易出现副损伤,在无法止血的情况下予以脾脏切除是恰当的处理方法。据国内外文献报导,左肾癌根治术中脾脏切除率为4.3-13.2%。
3.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
(1)术前履行告知义务时,与患方沟通不够,如对第二次手术前已高度怀疑脾损伤出血,剖腹探查手术可能需行脾切除的情况与患方沟通不详。
(2)病历记录较简单,缺乏对病情的详细分析,容易造成患方的误解。
综上所述,未发现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无医疗过失行为,存在医疗不足;对患者所行左肾癌根治术是其疾病治疗所需,术后患者出现失血性休克是手术并发症(脾脏损伤)所致,医方及时发现并予以及时抢救处理,紧急情况下行脾切除术,成功挽救了患者的生命,临床治愈了其左肾癌,患者康复出院;患方所诉患者之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及上述医疗不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对于并发症,从总体而言,的确不可能完全避免;但对于个案,医方应当预见并积极防范,尽量减少并发症的发生。也就是说,并发症并非医方得以完全免责的抗辩事由,而应视具体案情,考查医方对此是否尽到了谨慎之注意义务。
本案中,虽然医方在手术同意书中向患方告知了术中有损伤脾脏的风险,说明医方对该并发症的发生有所预见,但在术前小结、讨论中,记录非常简单,没有对手术当中可能发生的副损伤等风险以及如何防范、应对的措施进行分析、讨论。
在手术记录等病历中,也没有反映出患者存在左肾癌肿与脾脏粘连紧密等可能增加脾脏损伤风险的情形。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医方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可认定医方存在过失,在手术造成脾脏损伤,与患者脾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医方的责任比例,应比较医方的过失和患者的原发病及医疗风险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而定。医方在手术中过失伤及脾脏是导致患者脾脏切除的直接原因,医疗过失应为主要因素,原发病及医疗风险相对来讲为次要因素,酌情确定医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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