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12月1日原告不慎摔伤,腰腹部剧烈疼痛,当日由其子陪同到被告某医院就诊,经X片诊断,被告某医院为原告侯某某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挫伤。建议回家吃药休养,原告按医嘱回家休养。
2017年5月28日,其子再次陪同原告到某医院复诊,X片显示第11胸椎骨折,主治医师经与2016年12月1日X片比对,被告承认12月1日诊断系漏诊,并出具了新的诊断证明,诊断为:第11胸椎压缩性骨折。
鉴定结果:经分析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诊断出现遗漏,存在医疗过错,与侯某某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因素。被鉴定人侯某某外伤致胸11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属轻伤一级;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为拾级伤残。
法院认为:根据患者提供的2016年12月1日的X线片,并和2017年5月28日X线片对比,认定2016年12月1日出具的诊断证明(腰部软组织挫伤),是错误的,准确诊断应为:第11胸椎压缩性骨折,某医院存在漏诊行为。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确定以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2019年5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侯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19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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