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10月17日,郑某某在位于北京市某美容会所进行眼袋美容手术过程中伤及眼球,造成右眼结膜裂伤、右眼睑皮下淤血等。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有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佐证。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答辩、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美容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原告进行医疗美容手术,导致原告右眼结膜裂伤、右眼睑皮下淤血等,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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