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6年3月,妇女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在县某医院住院,行左股骨骨折内固定术手术。后因术后感染转入被告重庆某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医院对其行左腿扩创,切开冲洗引流术,术后原告好转出院。
2007年6月,刘某某在被告医院处实施了内固定物取出手术,住院20天后出院。出院后刘学珍一直未痊愈,左腿疼痛带肿。2012年9月,刘某某发现自己左大腿有一处包块。同年10月3日刘某某因在左大腿创口发现有一根橡皮引流管露出,而到被告医院门诊治疗。同年10月19日,在被告处做引流管取出手术,并对其创口周围的皮肤进行切除,住院六个月后治愈出院。
鉴定结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引流管遗留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医疗费用。左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但其引流管遗留与该骨折所致伤残无关联。
法院认为:被告重庆某医院在对原告刘某某进行手术治疗时将引流管遗留在患者体内是严重的过失,造成原告身体及精神上的损失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左腿疼痛带肿,未能痊愈,持续时间长达6年之久,且不得不再次手术治疗,给原告带来较为严重的精神痛苦,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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