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患者因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在某院骨一科住院治疗。2013年4月8日前黄某即将毕业,自行到某院康复科联系实习,该科室同意黄某于2013年4月8日起试岗,当日黄某在康复科实习观摩,2013年4月9日,康复科安排黄某对何祥采取理疗措施,何某在接受黄某的理疗后不久病情加重,经诊断检查,结果显示何某的髌骨骨折。
法院认为:医疗事故纠纷中,因医院的医疗过错致使患者受到伤害或病情加重,医院是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具有相关责任的医务人员因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对医务人员的责任追偿一般也仅限于医院内部的规定。
对本案而言,被告作为原告的试岗人员,与原告系被管理人与管理人的关系,2013年4月9日究竟是受科室的安排为患者治疗,还是原告擅自为患者治疗,现原告已无法举证证明,但此两种情况皆因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最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应由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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