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患儿赵某因“反复扁桃体红肿5年,夜憨憋气3年”,于2016年3月22日前往被告天津某医院就诊,术前检查诊断:1、慢性扁桃体炎;2、腺样体肥大;3、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2016年3月24日12:00于全麻下气管插管下行扁桃体射频消融术,腺样体射频消融术,腭咽成形术。术后恢复自主呼吸拔出气管插管,于13:14转入复苏室。
13:30患儿出现口唇紫绀,呼吸停止,心率降至35次/分,血氧饱和度、血压测不出,立即予以心肺复苏,持续心脏按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予肾上腺素推2次。13:38,窦性心律138次/分,患儿未清醒,SPO2100%,BP135/85mmHg。18:18转入ICU,转入时患儿神志不清,无自主呼吸,转入后给予持续对症治疗,患儿病情仍不缓解,微博客户端 /分,抢救6分钟,12:11心率升至125次/分。4月1日大抢救3次,于当日1:35宣布患儿死亡。
鉴定结果:由于医方复苏室医务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患儿生命体征变化,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最终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主要因素。
法院认为:原告之子即患儿赵某在被告处就诊,双方形成医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儿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赵某最终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主要因素,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80763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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