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6月3日、6月13日、7月6日、7月20日、8月18日、9月29日、11月2日,岳某某分别在某某医院做产前超声检查,某某医院分别给岳某某出具超声检查报告单。
2017年9月29日,某某医院出具的报告单对胎儿四肢的记载“双侧上臂及其内的肱骨可见,双侧前臂及其内的尺、桡骨可见,双手呈握拳状。双侧大腿及其内的股骨可见,双侧小腿及其内的胫、腓骨可见,双足可见,指(趾)数显示不清”。
友情告知内容为,“本次检查为超声一级检查,产前超声检查仅初步筛查胎儿六大类畸形,不能检查出胎儿所有畸形,每次超声检查的结果只表示当前胎儿的情况,在超声检查中因受胎龄、胎势、羊水量及孕妇腹壁厚度的限制,有些结构不能被完全清楚的显示。四维超声只能检出单心室及两腔严重心脏病,部分仍需胎儿超声心电图进一步检查。对胎儿四肢畸形的超声筛查仅限于腕、踝关节以上,手足耳畸形不能检出。以上告知敬请孕妇与家属予以理解”。同年11月2日的超声检查报告单做了同样的友情告知。
2017年9月29日,超声检查报告单提示内容为:“宫内妊娠、单活胎;脐带绕颈一周;建议26周复查”。2017年11月2日,超声检查报告单提示内容为:“宫内妊娠、单活胎、臀位;建议胎儿超声心电图进一步检查”。2017年9月29日、11月2日,原、被告均签订了《产前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在对B超检查的胎儿畸形初步筛查范围做出了告知,不包括胎儿手指畸形的筛查。
寇某出生后,腕骨以下(包含腕骨)都未见显示。
法院认为:在某某医院分别做七次超声检查,均未检出寇某某在胎儿期存在右手缺如的问题。
医院在2017年9月29日(孕22周1天)、同年11月2日(孕28周)的超声检查报告单对四肢检查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不包括胎儿手指畸形的检查,因此,某某医院对未能筛查出寇某某右手手指缺如不存在过错。寇某某右手缺如应为先天性疾病,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寇某某不能对其右手缺如出生向医院主张赔偿权利。
某某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只是在产前超声检查及超声报告单中对初步筛查范围作出说明,未对不能检查出的畸形作出进一步提示和说明,建议患者对有可能出现的畸形做进一步筛查,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但存在告知义务上的瑕疵。对不能检查出的可能存在的胎儿畸形,应给予充分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医院只是对其检查范围作出说明,未尽到对寇某在胎儿期可能存在的畸形的告知提示义务,使寇某父母对寇某可能存在的畸形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赔偿寇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
张文波团队与您分享:产前检查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两种情形,一是因医疗机构侵权行为使胎儿出生前受到伤害,致胎儿出生后缺陷的;二是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规定,应检查出胎儿先天缺陷而未能查出或应予告知而疏于告知的。
第一种情形,医疗机构既侵犯了胎儿的人身权益,也侵犯了胎儿父母的财产权益;第二种情形,医疗机构仅是违反法定义务,侵犯了胎儿父母的生育选择权。
医疗机构对胎儿没有侵权行为,胎儿存在的身体缺陷是先天缺陷,与医疗机构的诊断行为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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