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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管插管气道梗阻缺氧窒息死亡,赔偿50%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7日|分类:医疗纠纷 |921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8年8月4日17时29分,患者不慎被煤气火烧伤,于19时33分至被告处急诊入院治疗。入院诊断:煤气火烧伤深二度-三度40%TBSA,吸入性损伤(重度),低血容量性休克。予气管切开,建立静脉通道,清创、辐照生物敷料覆盖创面后包扎、补液、免疫球蛋白、抗感染、支持、患肢及头部抬高,择期创面进一步处理。8月5日8时30分,患者气道漏气,出血严重,分泌物为大量血性和烟灰样。11时更换气管导管,吸出大量血性和烟花样分泌物。

   11时30分患者诉透不过气,立即吸痰,患者仍诉呼吸困难,给予多次吸痰。患者烦躁,氧流量调至10L/分,11时35分给予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

   11时36分患者口唇发紫,立即拔除气管切开管,封闭气道,予以面罩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11时39分血压测不出,心率突然降至88次/分,11时40分心率进行性下降,下降至62次/分。给予心脏按压、肾上腺素静脉注射。11时55分麻醉科予以气管插管,吸出大量血性和烟灰样分泌物。呼吸机辅助呼吸,继续胸外心脏按压,多次推注肾上腺素,患者未能恢复自主心跳、呼吸,13时53分宣布死亡。

   鉴定结果:11时30分患者诉透不过气,烦躁,予以吸痰,氧流量调至10L/分。11时35分给予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11时39分血压测不出,心率进行性下降至62次/分,给予心脏按压、肾上腺素等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病史及现场提问,专家组推断患者系气道梗阻缺氧窒息死亡。专家组认为医方更换气管导管后,未能建立及时有效的人工气道,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患者本身头面部深度烧伤,存在气道黏膜水肿脱落可能以及气道渗血致气道不易保持通畅,与患者死亡也有关系。医方过错与患者自身病情对患者死亡后果原因力大小均为同等原因。

   法院认为:经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根据鉴定报告中的分析说明以及专家意见,结合患者所患疾病的病情特点、就诊情况、医院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医院对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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