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7月的一天,李女士在丈夫、儿子(未成年)的陪同下,前往医院门诊楼心理科就医。因当日为周六,心理科不接诊,医院门诊楼只有一楼有诊室开放,李女士未能接受心理治疗。在丈夫到药房为李女士取胃药期间,李女士离开儿子独自进入医院的门诊楼三楼天台并坠楼,致多处骨折。
李女士诉称,其系因到门诊楼三楼找厕所,找不到回诊室的路而误入三楼天台,天台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致使其坠楼。
法院认为:李女士在门诊楼一楼等候取药,该楼一楼、二楼均有厕所,李女士就其到三楼找厕所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且从该门诊楼三楼至天台外围尚有一段距离,三楼天台外围均有水泥护栏,故法院对李女士所述其系误入三楼天台并失足坠楼的主张不予采信。医院门诊楼三楼天台的外围设有护栏,医院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女士并未在医院进行抑郁症治疗,且不能仅依据患有抑郁症认定李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据此要求医院承担超出其医疗责任范围之外的责任。另外,事发当日,李女士系在其丈夫及儿子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其丈夫在知晓李女士系抑郁症患者的情况下,离开李女士由李女士与未成年的儿子单独相处,致使李女士自行进入门诊楼三楼平台并坠楼,故李女士的家属对李女士的坠楼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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