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5年1月28日,李某夫妇12岁的儿子小昆发高烧、头痛、鼻塞、流涕,李某夫妇忙把儿子抱到王某诊所,王某诊断小昆是流感,当即为其输液治疗。
输液后,病情有所好转。3天后,小昆又感到头痛、不舒服,被带到诊所后,王某仍按流感为其注射,并兑好一瓶水让其回家输液。输完后,小昆病情仍不见轻,王某又为其打了一针。二三十分钟后,小昆昏迷,王某对其针灸治疗,但见效甚微。见此,王某忙与李某一起骑车将小昆送到某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因抢救无效,小昆死亡。
鉴定结果:小昆死于脑膜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药物、治疗手段与死亡无直接关系。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一名医生,应当能够分辨流感与流脑的区别,但其却将流脑诊断为流感进行治疗,没能有效控制小昆病情;当小昆病情没有好转时,王某没有及时建议转院治疗。
虽然王某的治疗手段和用药与小昆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其误诊耽误了抢救时机,王某应对小昆的死亡负一定责任。由于暴发性流脑的死亡率很高,小昆的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疗行为不当属于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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