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年6月26日,丁某因“颈部疼痛l0年,加重伴双上肢疼痛、麻木、乏力、头痛头昏、左下肢无力1周”,入住人民医院治疗。
丁某有高血压病史,曾于2010年行结节性甲状腺肿切除术。入院后头颅MRI平扫未见异常,C3/4、C4/5、C5/6椎间盘突出、变性。BP145/90mmHg,于2011年7月2日9时许行颈椎前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术,11:50手术结束。当晚22时17分,丁某诉咽喉部不适,呼吸困难,面色潮红。经立即抢救,至22时20分,丁某面色青紫,唇发绀,呼吸骤停。经给予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抢救后,于22时43分恢复自主心跳、无自主呼吸。2011年7月3日,丁某出现血压不稳定、急性肾衰竭、肝衰竭等。经给予对症支持治疗,至2011年7月11日凌晨3时,丁某血压0/OmmHg。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7月11日4时4分死亡。
人民医院对丁某最后诊断:1.颈椎病(神死亡
经根型及脊髓型);2.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3.高血压I级中危组;4.右肾结石。死亡原因:脊髓水肿或喉头水肿致呼吸循环衰竭,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
鉴定结果:丁某死亡原因符合颈椎前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术后脑出血及多器官功能衰竭。人民医院对丁某的死因诊断结果与鉴定中心对死者丁某进行尸体解剖后所做的死因鉴定结论明显不符。
法院认为:人民医院对丁某手术后的抢救治疗行为因其对丁某病情的错误诊断而变得无效,人民医院在对丁某手术后抢救治疗中存在的医疗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丁某死亡后,双方在封存病历资料时,均未列出清单保存,以至于无法分清哪些是原来封存的资料,哪些是新加入的资料,导致医疗过错鉴定程序被迫终结。
双方在封存病历资料过程中都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因而都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人民医院应对丁某的死亡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40%由患方自行承担。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14098.87元。
张文波团队与您分享: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认定医疗过错、处理医疗纠纷的最关键证据。
客观、全面、规范、完整的病历资料是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最基本、最重要的素材,医疗机构应当为鉴定机构、患者与患者亲属提供客观、全面、规范、完整的病历资料。
人民医院往已经封存的病历中加插病历的行为破坏了已封存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系篡改病历的行为,依法应当推定人民医院有过错。而且人民医院不确认其所加插病历资料内容,明显与常理不符。如果人民医院加插的确系患者死亡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规范,可以明确告知患者亲属。本案系因人民医院的加插病历行为导致鉴定结论无法做出,人民医院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本文为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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