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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有抄袭,判中医院承担10万元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7日|分类:医疗纠纷 |457人看过

    基本案情:1997年7月18日,王某某在家不慎摔伤大腿,于次日被送至某中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右股骨中段斜行骨折”,中医院对其进行了手法复位、皮肤牵引及小夹板固定的非手术治疗。

    8月6日,中医院在对王某某作出院检查时,经X光照片复查,发现两骨折断,背靠背位移,对线对位不良,并有少量骨痂生长。8月7日,中医院在连硬外麻醉下行右大腿中段股骨切开整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术中见骨折明显错位,并有纤维连接,清理断端、复位、钢板螺丝钉固定,术后安置引流管一根。8月9日,拔除引流管,因拔管时受阻,在局部麻醉下拆除三针缝线将引流管拔出。8月18日拆线,切口一期愈合。8月14日、18日,中医院两次对王某某进行X光照片复查,结果显示骨折对线对位良好,钢板螺丝无松动,有中等及大量骨痂生长。

    9月11日,中医院要求王某某出院并停药,但王某某的亲属认为没有治愈,拒绝出院。9月15日,王某某在院方的强行要求下出院,出院后不能行走,出现功能障碍。

    另查明,王某某在中医院住院病历中的护理病历存在明显抄袭另一患者病历的现象,如王某某实际为右小腿皮牵引19天,而病历记录为右下肢骨牵引51天。

    法院认为:王某某在中医院住院病历中的护理病历存在明显抄袭另一患者病历的现象,如王某某实际为右小腿皮牵引19天,而病历记录为右下肢骨牵引51天。一是拔引流管时无菌观念不强,增加了病人的痛苦;二是护理病历有抄袭内容。判中医院承担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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