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10月8日9:00,患者李某因化脓性阑尾炎先行抗炎治疗后2月余,入住被告医院手术治疗。当日13:50,患者在连续硬膜外麻下行阑尾切除术,术中顺利,关腹时患者呼吸、心跳骤停,被告立即暂停手术,心肺复苏等进行抢救,待血压、呼吸平稳后,迅速缝合各层组织,结束手术。患者经抢救心肺复苏成功但意识不清,当日23:20转某省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10月22日20:55,患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鉴定结果:被告医院因术前未做心电图等检查及术中药物使用不足,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及意识障碍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拟定为20%-30%。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的诊疗措施。阑尾切除术是临床上的常规手术,医务人员亦应当认真对待。被告在对患者行阑尾切除术时疏忽大意,术前未进行心电图等检查,术中药物使用亦存在不足,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原告就诊时已六十多岁,且已因化脓性阑尾炎进行抗炎治疗2月余,身体素质较差,手术过程中出现风险的几率比常人要高。
经鉴定,被告的过错与患者出现心跳、呼吸骤停、意识障碍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0-30%,故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共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6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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