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3年11月3日23时10分,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120急救车送到郑州某院处急诊,初步诊断为:头外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多发外伤;老年痴呆症。
11月4日1时,刘某入住郑州某院治疗,入院诊断: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脑粉碎凹陷骨折;头皮下血肿。随后,为刘某行硬膜外血肿清除、凹陷骨折整复、碎骨片清除术。同年11月9日,刘某因出现急性呼吸困难,医院又为其行气管切开术。12月9日,刘某家属要求转院治疗,出院诊断:××2型;肾功能不全,氮气血症期;水、电解质平衡紊乱;低蛋白血症;肺部感染。
鉴定结果: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诊治过程中,存在术前遗漏对冲性脑损伤诊断,未能对脑内血肿实施手术治疗,对缓解脑血肿周围组织压迫性改变具有不利影响;未能在住院期间发现和诊断多发性肋骨骨折,一定程度上影响肺功能致缺血缺氧症状进一步加重。结论:1、被告在对被鉴定人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2、医疗过失与被鉴定人之后病情状况具有次要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到被告处救治,在为其诊治过程中,未履行充分注意义务,存在漏诊等过失,经鉴定该医疗过失与被鉴定人刘某之后病情状况具有次要因果关系,由于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合计24597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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