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女士在沈阳市某专业美容中心行下眼睑外侧除皱术,某专业美容中心为其实施了奥美定一针灵双下眼睑外侧注射除皱术。
术后,王女士认为手术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做出了明显的下眼袋,遂找到美容中心。
2002年5月27日美容中心为王女士免费实施了眼袋矫正术,并取出注射填充物。
由于术后双下眼睑外翻逐渐加重,王女士再一次找到美容中心,美容中心为王女士免费实施了颞部除皱术。后被王女士自觉效果不理想,于2002年7月16日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双眼下睑外翻。
鉴定结果:1、奥美定是国家批准的注射填充物,但不应用于注射消除皮肤皱纹,属选择术式不当;
2、注射奥美定后,行眼袋去除术相距时间过短,加重睑球分离及下睑外翻;
患者以往曾行面部除皱及眼袋手术,眼睑术前有轻度分离,注射及手术加重睑球分离出现外翻,院方应承担次要责任,四级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原告到被告处接受美容服务,被告作为专业的美容机构,应该按照原告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的医学知识选择手术的时机、确定手术的部位,现因被告术式以及手术时机选择不当造成了加重原告睑球分离及下眼睑外翻的后果,构成四级医疗事故,给原告的身心和健康带来伤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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