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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未充分告知,新生儿死亡,承担70%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591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8年3月10日王某经医院门诊B超检查为“宫内单活胎,胎儿孕约14+周”。此后,王某到医院建立孕妇档案,并定期到该院产检,产检结果显示胎儿一切正常。2018年8月31日王某因孕9月余、阵发性腹痛5小时余至昆明市医院住院待产,急诊B超检查为单胎孕34周+存活,臀位,羊水量稍偏少,脐动脉S/D较高。当日王某某产下一男婴,新生儿出生重2600g,评分9、10、10分。9月3日上午8时家属在为婴儿排队洗澡时发现婴儿哭、咳后脸色青紫等,后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因鉴定:动脉导管发育畸形、动静脉血混合、机体缺氧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鉴定结果:1、产前检查:接诊时按照相关产前检查相关规范安排了系统超声,王某未行系统超声后仍至该院进行产前检查,院方此时应将行系统超声重要性,若不进行产前畸形筛查的不良后果等事项进行告知,但未见院方进行相关告知或知知情同意的记录,存在过错。王某已错过了超声产前诊断严重畸形的最佳时机,孕产妇在28周-32周仍有机会再次进行检查 排除相关畸形,但同样未见院方进行相关告知或知情同意的记录,存在过错。王某先天聋哑,且其亲属也有行天聋哑病史,属高危孕妇,应考虑筛查胎儿是否具有遗传病等情况,但无相关记录证明院方进行相关产前诊断的建议及处理,存在过错。

    2、产后对新生儿的观察及检查:经剖宫产后虽经初步评分为足月新生儿,一般情况可,但出生前未作系统超声、遗传筛查等相关检查排除畸形,院方应及时对新生儿安排全面检查以排除相关疾病,但未见相关记录证明院方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在新生儿出生后3天内的观察、护理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存在过错。

   3、新生儿抗生素应用:新生儿出生时羊水三度粪染,但未见明确的吸入胎粪染的羊水病史,院方在未对胎儿完善血液学检查的前提下,使用抗生素无指征;同时,其所使用的青霉素剂量也存在剂量过大的情况,存在过错。

    4、病历书写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存在过错。

    结论:医院在对王某之子的诊疗活动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考虑为60%-70%。

   法院认为: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医院对王某之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考虑为60%-70%。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70%。判决医院赔偿患方6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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