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1月6日,原告因右侧腰腹部疼痛前往被告某医院就医,入院诊断为:1、右输尿管结石伴积水;2、左肾结石。被告于2014年1月9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为原告行右侧输尿管镜检查术,术中出现输尿管损伤,与患者家属沟通后于当日由被告陪护转入南京某医院进一步诊疗。
入院诊断为:1、右侧输尿管撕脱断裂;2、右侧输尿管上端结石;3、右侧输尿管镜碎石术后。2014年1月10日南京某医院为原告行右肾切除术。住院至2014年1月22日。
鉴定结果:被告医院在对被鉴定刘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右输尿管损伤、右腎被切除与激光碎石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责任参与度酌情为6070%;被鉴定人右肾被切除评定八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体息120天,营养90日,护理60日。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某医院在为原告行右侧输尿管镜检查术,术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右输尿管损伤、右肾被切除,被告的诊疗行为经过鉴定存在过错,过错参与程度为60-70%左右为宜。故法院对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酌定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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