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5年8月1日,现年35岁的孔女士因鼻梁低到济南某美容医院诊治,医院为其实行伊婉(玻尿酸)注射隆鼻术。
术后,孔女士即出现左眼部胀痛、视物模糊的情况。随后,到济南市中心医院就诊,该院门诊病历记载:视力右0.2,左0.01,注射玻尿酸后视物不清;初步诊断:左眼缺血性视神经病变,左视网膜分支动脉阻塞。
之后,先后就诊于济南眼科医院、齐鲁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均被诊断为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眼底出血,右眼视力为0.4、左眼视力为0.01等。2015年12月,又到济南市中心医院就诊,脑核磁共振成像显示为脑内多发缺血梗塞灶,脑内动脉硬化。
鉴定结果:检材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济南某美容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技术评定立场分析,该因果关系程度评定为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因注射伊婉(玻尿酸)后出现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遗有左眼视力障碍,评定为VIII级(八级)伤残,出现腔隙性脑梗塞。
法院认为:济南某美容医院承担80%的过错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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