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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血压下降及时处理,患者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624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8年5月20日22:40,患者陈某某因“酒后呼之不应”送到当地某某综合性三甲医院急诊科就诊,入院后患者意识不清、反复呕吐、烦躁不安,提示患者情况紧急。
   入院后初步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急性胃粘膜出血。处置:完善相关检查,支持对症处理,患者一直躁动不安,心电图干扰太大,暂不做心电图检查。
   2018年5月21日3:16,患者家属跑到急诊室求救,医务人员进行开放气道,吸痰,清除口腔呕吐残留物、气管插管、简易气囊辅助呼吸等治疗,并实施电除颤、胸外心脏按压、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抢救。最终患者于2018年5月21日6:30分宣布临床死亡。
   鉴定结果:1、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2018年5月21日1:40患者出现血压下降,2:10出现血压下降并心率加快后,医方未给予及时处理。患者入院时BP112/61mmHg,P75次/分,根据护理记录显示,2018年5月21日1:40血压下降到75/45mmHg,护士已告知医生查看,但医生未给予及时处理,2:10脉搏118次/分,血压79/40mmHg,医生仍未给予及时处理,也未积极查找病因。
   2、根据现有材料分析认为,医方在患者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增快(休克)后未给予有效治疗,血压和心率是生命体征的关键指标,血压下降、心率增快提示人体功能障碍,医方在发现患者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增快后未给予及时有效的处理,故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由于未做尸检,确切死因不明,血压下降的病因不清楚,故鉴定人建议过错责任约为次要责任至同等责任之间(参与度约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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