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某于2017年10月8日因“发现盆腔包块20+年”到贵州某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初步诊断为考虑盆腔巨大包块:子宫肌瘤?该院于2017年10月12日为患者行“剖腹探查术+经腹右侧腹膜巨大包块切除术+右侧输卵管切术+右侧卵巢切除+右侧盆腔淋巴结取样术+肠粘连分离术+腹腔冲洗置管引流术”。
术后诊断为:1.盆腔包块:后腹膜脂肪肉瘤;2.双肾中度积水;3.肾功能不全。因术中患者出血过多、病情危重,术后转重症医学科监护治疗,转入诊断为:1.缺血缺氧性脑病;2.失血性休克(失代偿期);3.失血性贫血;4.盆腔包块:后腹膜脂肪肉瘤;5.双肾中度积水;6.肾功能不全。继续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预防感染、营养神经、输红细胞、血浆及血小板等治疗。
2017年10月13日9时30分患者因出现心跳骤停,给予积极抢救,经抢救于2017年10月13日10时10 宣布死亡。
尸检结果:手术治疗过程中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结果:1.医方根据患者病史、临床表现及相关辅助检查,术前诊断明确,患者有行手术指征(包块大、压迫周围组织器官),医方与患者家属经病情的沟通告知、签字同意后手术治疗。医方的上述诊疗过程符合原则和诊疗规范;
2.但是医方的上述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术前检查及术前评估欠完善;在手术前、手术操作过程中对手术切除肿块的难度及术中大出血的严重性评估不足。手术过程中发生大出血后,采取的止血措施效果欠佳;术中病情发生变化时,对病情的沟通告知不到位。手术过程中因“分离包块困难行右侧输卵管及卵巢切除术”未见与患方的沟通告知记录。此外,医方还存在病历书写欠规范,手术记录不够详细的不足;
3.患者转入ICU科进行诊治,医方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某某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75%左右。
法院认为:对本次医疗损害的产生,某某医院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患者盆腔包块系自身疾病,病史长,包块巨大,盆腔粘连重,手术难度大,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由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患方自行承担25%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医院赔偿患方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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